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蔣懿)近期,根據(jù)公安部網安局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專項行動的總體部署,雨湖公安網安大隊持續(xù)加強對網絡謠言的打擊力度,堅決遏制網絡謠言高發(fā)頻發(fā)態(tài)勢。
截至目前,共發(fā)現(xiàn)網絡謠言線索19條,清理網絡謠言信息18條、依法打擊處理造謠傳謠人員18人,取得初步成效。
5月下旬以來,雨湖警方發(fā)現(xiàn)有網民在微信群傳播“南京不給日本車上牌照……”的虛假信息。民警迅速開展偵查工作確認該信息為謠言。
接到線索后,楠竹山派出所民警及時鎖定造謠違法嫌疑人余某、潘某、彭某、陳某,將四人傳喚調查。在事實證據(jù)面前,余某、潘某、彭某、陳某對其故意網上造謠吸引關注,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。
經批評教育,余某等四人均表示已認識到錯誤并承諾以后不再隨意發(fā)布不實信息。隨后,公安機關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(guī)定,對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。
6月7日,網安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(fā)現(xiàn),有網民在微信群傳播“華醫(yī)院崇明分院有人感染NG病毒死亡”的不實信息。網安大隊隨即開展調查,最終確定該信息系謠言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二十五條: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,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:
(一)散布謠言,謊報險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(二)投放虛假的爆炸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(三)揚言實施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零五條:以造謠、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、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;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條: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,損害他人的商業(yè)信譽、商品聲譽,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六條: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:編造虛假的險情、疫情、災情、警情,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互聯(lián)網不是法外之地,網民應保持理性思考,增強防范意識及信息甄別能力,不信謠、不造謠、不傳謠。雨湖公安將繼續(xù)加大網絡謠言打擊整治工作,鼓勵網民通過多種渠道及時舉報網絡謠言違法線索,共同守護風清氣正的網絡環(huán)境。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責編:劉璐
來源:湖南法治報









